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景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1410号

申请人:广州景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589536341N。

法定代表人:乔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守华,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安南海数码新城****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60924P。

负责人:谭敏轩。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之一2815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782962E。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首层西面**用代码91440101712412249C。

负责人:陈业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景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577.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景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577.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2.89元,由申请人广州景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