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322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数码新城6期1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0750995358。
负责人:丁智。
委托代理人:秦浩然,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509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560924P。
负责人:谭敏轩。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782962E。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
申请执行人广东**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6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并同意:两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律师服务费26283.5元,两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至申请执行人以下账户(户名:广东**律师事务所,开户行:工商银行南海支行,账号:2013××××7514)内。二、若两被执行人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两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两被执行人实际尚欠款项(26283.5元扣减两被执行人已付款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228.5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自愿负担,两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11月19日前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银行尾数9029账户,期限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
2、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州农商银行尾数3269账户,期限2022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
上述账户因款项较少,暂不扣划。
3、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7××××的车辆及粤A7××××的车辆,查封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置。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越雄
执行员 黄钻贤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