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恢2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2815。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509室A。
法定代表人:谭敏轩。
关于***与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3039.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4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47.8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5000元。因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6执14353号],因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在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66431.83元,本院已依法强制扣划166431.83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0201.39元后余156230.4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A7××××的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该车辆(2023年12月26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通知、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6431.83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0201.39元后余156230.4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623908.2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去向不明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恢2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咏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