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853号
原告: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振霜,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负责人:谭敏轩。
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任副总经理。
原告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7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3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为70011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018年期间,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因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分别与原告订立多份《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系统等消防设备,合同约定为暂计金额,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无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非因乙方(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甲方(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都应在收货六个月内与乙方办理结算,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当批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指示,分别为其负责施工的保利东语花园、保利东御花园、保利商务中心、金利消防工程、西樵世爵府邸、西樵世爵府邸三期(自动报警)、西樵世爵府邸三期(七氟丙烷)共7个项目供应案涉消防设备,将货物送至其指定的项目现场交由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2018年7月28日,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原告累计为其供货283720.99元,但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有10372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金利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金利公司应对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被告长期怠于支付货物余款的行为已违反前述《购销合同》的约定,且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现原告多番催促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惟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原告所请。庭审中,利达公司明确《购销合同》约定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收货6个月办理结算,现送货单最后送货时间是2018年7月27日,故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算。
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利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有原件进行核对,且能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素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多个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具体项目供应消防设备情况如下:1.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向保利东御花园项目工地供应25503.7元;2.2016年7月29日-2017年4月13日期间向保利东语花园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8118.45元;3.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14日期间向保利商务中心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8908.2元;4.2017年6月7日-2017年8月31日期间向金利消防工程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2449.05元;5.2016年3月11日-2016年12月21日期间向西樵世爵府邸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55813.26元;6.2017年10月25日-2018年7月5日期间向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工地供应自动报警器等102788.83元;7.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27日期间向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80139.5元。
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进行对账,确认上述供货情况,并确认2018年6月14日已付50000元,实际未付金额为233720.99元。
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另查1,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就西樵世爵府邸一期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1000元,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进行;货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当批货款的0.5%处以同等违约金,无论本合同为何种付款方式,非因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都应于收货六个月内与原告办理结算,并按消防验收合格后应付原告款项的标准支付货款予原告,同时从第七个月的第一天起计保修期。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就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除合同总价约定为120493.91元(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进行),付款期限约定为利达公司送完合同附件所列现场设备或本工程所需现场设备,三十天内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付至移送货款的70%,余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已送货款的95%,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三十天内无息付清,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外,其余内容与2016年8月11日《购销合同》一致。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就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除合同总价约定为79639.5元(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进行),付款期限约定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3天内付合同总额的30%,原告送完合同附件所列现场设备或本工程所需现场设备后三天内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付至已送货款的80%,余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外,其余内容与2017年7月6日《购销合同》一致。原告确认上述合同版本均由其提供。
另查2,被告金利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金利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之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有书面合同和对账单原件为证,现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亦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3720.99元(103720.99元=233720.99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现原告仅主张103720元属其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原告诉请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以103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多个项目的交易,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还款时间进行过特别约定,鉴于原告的举证情况及两被告拒不到庭应诉抗辩,本院酌定上述还款按照合同履行先后顺序依次扣除货款,故尚欠的103720元为对应2017年7月6日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购销合同》、2018年5月24日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购销合同》的货款。由于2017年7月6日《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三十天内无息付清,根据该合同“无论本合同为何种付款方式,非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都应于收货六个月内与原告办理结算,并按消防验收合格后应付原告款项的标准支付货款予原告,同时从第七个月的第一天起计保修期”的约定,该合同设备应于供货完毕的2018年7月5日之后第七个月的次日即2019年2月6日计算质保期2年,故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间支付对应的质保金5139元(102788.83元×5%)予原告,由于至本判决作出之日该款项已到期,故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支付全部欠款103720元予原告,并应以98581元(103720-5139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以513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关于逾期付款的利率,因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是逾期支付剩余货款,《购销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款项应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标准明显过高,存在不合理之处,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行为除给其造成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并确定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以98581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至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525%、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以513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利息予原告。经核算,截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3595.1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金利公司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被告金利公司应对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72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3595.1元,并应以98581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513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利息予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二、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7.31元(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3.31元,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04元。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该1304元予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梓恩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853号
原告: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振霜,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负责人:谭敏轩。
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任副总经理。
原告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容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7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3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日为70011元);2.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018年期间,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因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分别与原告订立多份《购销合同》,向原告采购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系统等消防设备,合同约定为暂计金额,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无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非因乙方(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甲方(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都应在收货六个月内与乙方办理结算,延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按当批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指示,分别为其负责施工的保利东语花园、保利东御花园、保利商务中心、金利消防工程、西樵世爵府邸、西樵世爵府邸三期(自动报警)、西樵世爵府邸三期(七氟丙烷)共7个项目供应案涉消防设备,将货物送至其指定的项目现场交由其工作人员签收确认。2018年7月28日,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原告进行对账,确认原告累计为其供货283720.99元,但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有103720元未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金利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金利公司应对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被告长期怠于支付货物余款的行为已违反前述《购销合同》的约定,且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现原告多番催促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惟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如原告所请。庭审中,利达公司明确《购销合同》约定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在收货6个月办理结算,现送货单最后送货时间是2018年7月27日,故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算。
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没有答辩。
原告利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有原件进行核对,且能相互印证,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素有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多个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具体项目供应消防设备情况如下:1.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向保利东御花园项目工地供应25503.7元;2.2016年7月29日-2017年4月13日期间向保利东语花园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8118.45元;3.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14日期间向保利商务中心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8908.2元;4.2017年6月7日-2017年8月31日期间向金利消防工程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2449.05元;5.2016年3月11日-2016年12月21日期间向西樵世爵府邸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55813.26元;6.2017年10月25日-2018年7月5日期间向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工地供应自动报警器等102788.83元;7.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27日期间向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工地供应消防设备80139.5元。
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进行对账,确认上述供货情况,并确认2018年6月14日已付50000元,实际未付金额为233720.99元。
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1月22日、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另查1,2016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就西樵世爵府邸一期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合同总价11000元,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进行;货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当批货款的0.5%处以同等违约金,无论本合同为何种付款方式,非因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都应于收货六个月内与原告办理结算,并按消防验收合格后应付原告款项的标准支付货款予原告,同时从第七个月的第一天起计保修期。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就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除合同总价约定为120493.91元(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进行),付款期限约定为利达公司送完合同附件所列现场设备或本工程所需现场设备,三十天内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付至移送货款的70%,余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已送货款的95%,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三十天内无息付清,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外,其余内容与2016年8月11日《购销合同》一致。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就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签订的《购销合同》,除合同总价约定为79639.5元(结算时以实际交货量为准进行),付款期限约定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3天内付合同总额的30%,原告送完合同附件所列现场设备或本工程所需现场设备后三天内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付至已送货款的80%,余款在消防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清外,其余内容与2017年7月6日《购销合同》一致。原告确认上述合同版本均由其提供。
另查2,被告金利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金利公司的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之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有书面合同和对账单原件为证,现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亦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3720.99元(103720.99元=233720.99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10000元),现原告仅主张103720元属其自身权利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原告诉请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以10372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多个项目的交易,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还款时间进行过特别约定,鉴于原告的举证情况及两被告拒不到庭应诉抗辩,本院酌定上述还款按照合同履行先后顺序依次扣除货款,故尚欠的103720元为对应2017年7月6日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购销合同》、2018年5月24日西樵世爵府邸三期项目《购销合同》的货款。由于2017年7月6日《购销合同》已明确约定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三十天内无息付清,根据该合同“无论本合同为何种付款方式,非原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取得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都应于收货六个月内与原告办理结算,并按消防验收合格后应付原告款项的标准支付货款予原告,同时从第七个月的第一天起计保修期”的约定,该合同设备应于供货完毕的2018年7月5日之后第七个月的次日即2019年2月6日计算质保期2年,故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间支付对应的质保金5139元(102788.83元×5%)予原告,由于至本判决作出之日该款项已到期,故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支付全部欠款103720元予原告,并应以98581元(103720-5139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以513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关于逾期付款的利率,因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是逾期支付剩余货款,《购销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款项应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标准明显过高,存在不合理之处,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逾期支付款项的行为除给其造成利息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并确定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以98581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至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525%、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以513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利息予原告。经核算,截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3595.1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为被告金利公司的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被告金利公司应对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金利公司佛山分公司、金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72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3595.1元,并应以98581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5139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8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利息予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二、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7.31元(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3.31元,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304元。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该1304元予佛山利达防火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