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4400号
原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一2815。
法定代表人:杨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家宁,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现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香,系本案被告。
被告:周丽香,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现住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务已结清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原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淦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