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惠都建工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因税务机关从第三方取得的证据证明纳税人有主观故意,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395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7.16元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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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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