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7600号之一
原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广州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铨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352号。
法定代表人:丁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苏建花园82幢。
负责人:丁亚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原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睿智
人民陪审员 陈天扬
人民陪审员 姚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