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2596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寒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旺,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宛露,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江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
法定代表人:邵建美,执行董事。
被告: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铨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宇,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苏安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三德管业(南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苏安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安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31元,由原告江苏安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曹维维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杨清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