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财保392号
申请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丰县路27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87598607B。
法定代表人:史晓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91号蓝湾智谷4号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85615D。
法定代表人:张天遨,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6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资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60万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在担保财产3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万元的财产(青岛银行科技支行:8026××××1001;以及青岛蓝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他所有账户)。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