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住天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住天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特提起再审申请,1.请求依法撤销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再审;2.请求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本案一审审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是合法存续、正常经营的企业,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明确、固定的经营场所。在**诉**、甘肃贵冠工贸有限公司及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该案一审对申请人缺席审理并判决,在判决书没有送达申请人的前提下,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财产。申请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保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权。本案法院没有送达而审理、判决、执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88条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的,本案一审程序错误,应予撤销。2.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就本案当事人发生的民间借贷过程中,申请人没有参与,不知晓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及其纠纷。申请人被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了财产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去法院了解才得知,在本次借贷的担保材料上加盖有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可以肯定的是申请人没有向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担保,公章应当是当事人私刻的。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错误。另外,申请人在申诉同时,要求法院对该申请人的公章真伪进行鉴定。综上所述,请你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规定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该案一审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其未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判决书也未向其送达。一审法院依据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未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同时一审判决也按照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进行了邮寄送达,一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关于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经查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借款合同担保人处加盖了其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同时出借人提供了股东会决议也以其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时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的印章系伪造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再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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