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民初1154号 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永盛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信用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499号时代丽都二楼三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水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坚家河景园水岸都市4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318号东煜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被告:***,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1955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复杂,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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