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财保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2022)甘0502财保XXX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账户XXX内存款22875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入股金账户XXX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入股金账户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