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财保25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账户XXX内存款22875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的人民币2287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XXX),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2287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账户XXX内的存款22875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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