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1财保6号
申请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籍河北路市委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聚宝盆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南湖支行账号:092610122000089559、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南湖支行账号:092610122000059786、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090030122000008470)、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090030122000008470)账户资金840689.59元,该案已由申请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南湖支行账号:092610122000089559、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南湖支行账号:092610122000059786、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090030122000008470)、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090030122000008470)账户资金840689.59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4723元,由被申请人甘肃贵冠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夏 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