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21民初32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
被告:阳泉市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诉被告阳泉市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志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