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泓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856号
原告:北京泓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2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3818659E。
法定代表人:秦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雷、季静,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宝源路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98342W。
法定代表人:逄增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勤,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泓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泓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泓泰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4元,减半收取4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书波
人民陪审员  苑燕明
人民陪审员  韩国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永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