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2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青海省门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98342W
法定代表人: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浩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2020)青222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7月24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0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国 林
审 判 员 刘 素 宁
审 判 员 张 康 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孔 繁 春
书 记 员 达哇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