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1287号
原告: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十八里铺响河村。
负责人:窠旭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魁,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2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平,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9日,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强,甘肃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帆,甘肃瀛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451元,由原告甘肃省定西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崔晓宇
人民陪审员 陈锦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