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678号
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渭南镇崔范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会计。
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城南二路佳和缘4幢商业3层302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3元,由天水万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岱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瑞婷
书 记 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