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定西市保和药业有限公司、甘肃某某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异1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城南二路佳和缘4幢商业3层3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定西市保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西侧B幢库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市保和药业有限公司、甘肃***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