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监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甘肃陇西人,城镇居民,住陇西县。 被申请人:***和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城南二路中和教育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佳和缘”住宅小区1-3-602号、1-3-701号、1-3-702号、2-1-1401号、3-1-704号、3-1-1903号、4-1-1103号、4-1-1501号、4-1-1803号住宅;2-107号、4-103号铺面的查封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甘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远东公司的异议请求。裁定书生效后院长发现裁定书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执行异议审查中以涉案住宅、商铺的所有权仍登记在佳和公司名下,远东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所涉房地产系远东公司所有,亦未提供享有争议房产所有权的凭证为由,裁定驳回了远东公司的异议请求;因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远东公司与佳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裁定将涉案房屋作价给远东公司抵偿佳和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并将涉案房屋交付远东公司,远东公司虽未办理物权登记,取得所有权,但远东公司作为权利人就涉案房屋对佳和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原执行异议裁定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甘11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 二、对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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