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1102民初4915号
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16号楼(住宅)8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城南二路佳和缘4幢商业3层302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诚信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定西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诚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另外,因被告定西远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7774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14042元(自2022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并承担欠款利息直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以上共计32181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分包的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工程,合同总价款约为255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双方实测的面积结算;付款方式为付50%的进度款,50%以住房冲抵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甘肃佳和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款抵顶房屋协议》2份,分别约定:以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4号楼1单元1103室抵顶477950元工程款、以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4号楼1单元1803室抵顶477950元工程款。2021年1月13日,经原、被告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563674元,已支付1155900元(包含抵顶房屋的955900元),余额329390.3元,质保金78383.7元,质保期为结算起1年。2021年2月9日,被告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22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承诺函1份,承诺拖欠原告的工程尾款合计307774元将分批次在2022年7月底前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远东公司至今拒不支付工程尾款,原告无奈,遂成诉。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定西远东公司应诉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限内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北京诚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一:《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项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1.原告承包被告分包的定西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工程的事实;2.合同第六(二).条预订,付款方式为付50%的进度款,50%以住房冲抵工程款的事实;
证据二:《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款抵顶房屋协议》二份、顶房证明二份、(2022)甘1102执异73号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及甘肃佳和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以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4号楼1单元1103室抵顶477950元工程款、以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4号楼1单元1803室抵顶477950元工程款事实;
证据三:结算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1年1月13日,经原、被告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563674元,被告已支付1155900元(包含抵顶房屋的955900元),余额329390.3元,质保金78383.7元,质保期为结算起1年的事实;
证据四:承诺函一份,证明:2022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承诺函1份,承诺拖欠原告的工程尾款307774元将分批次在2022年7月底前全部支付完毕的事实。
被告定西远东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四,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与本案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反映本案的基本事实,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虽系复印件,但内容与本院(2022)甘1102执异73号执行裁定书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认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无原件核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认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分包的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工程,合同总价款约为255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双方实测的面积结算;付款方式为付50%的进度款,50%以住房冲抵工程款,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甘肃佳和富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程款抵顶房屋协议》2份,分别约定:以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4号楼1单元1103室抵顶477950元工程款、以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4号楼1单元1803室抵顶477950元工程款。2022年3月17日,被告出具承诺函1份,承诺拖欠原告的工程尾款合计307774元将分批次在2022年7月底前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定西市佳和缘住宅小区2#、3#楼外门窗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被告履行合同内容,故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认可尾款金额为307774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777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法律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承诺2022年7月底全部支付完毕,但未按期履行,原告请求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日的利息为14042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7774元;
二、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诚信中奥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4042元并承担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以上共计:3218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64元,由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