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4民初466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原告:***,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现年44岁,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甘肃省礼县人,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岷县人,住甘肃省岷县。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720259504U。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城南二路佳和缘4幢商业3层3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在预交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