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463号
原告:***锦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下***。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江津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信中心城东区公寓2栋2—104、2—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原告***锦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现依据两份独立的《借条》和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起本案诉讼,因属两个借款合同,不具备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分案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锦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8元,按规定退还原告***锦管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