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801财保78号
申请人:兰州阳光快速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兰州阳光快速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12514.22或相当于人民币1012514.22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12514.22或相当于人民币1012514.22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