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1528号
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元洪投资区(城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2805828R。
法定代表人:何承枫,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晞,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嘉瑨,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金屿村金屿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64055642T。
法定代表人:林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3元,减半收取4436.5元,由***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翁荣钦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