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2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城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2805828R。
法定代表人:何承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荆,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固美建筑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莲花镇旧开发区321国道边莲花信用合作社旁(陈沛章廖亚松房屋)(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86438604L。
法定代表人:刘子贤。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固美建筑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75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06633.45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本辖区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结本案,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541号仲裁裁决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岑慧勤
审 判 员 黄愿坚
审 判 员 梁新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海敏
书 记 员 彭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