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6420号
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城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2805828R。
法定代表人:何承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荆,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岩市顺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州工业园中洋日用品有限公司**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9412362X。
法定代表人:邓晓明,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顺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翁荣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颖
书 记 员 林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