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322号
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2805828R。
住所: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城头)。
法定代表人:何承枫,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
住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汴河路19号。
被告:泗县水利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0032030658。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汴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局局长。
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泗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