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
上诉人厦门中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5)闽0181民初389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厦门中井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其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标的物”,而非货款支付,合同明确约定由晟扬公司(卖方)向中井公司(买方)供货,故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交付地。中井公司向晟扬公司订购HDPE增强缠绕管(B型结构)SN8、PE增强缠绕管(B型结构)橡胶圈等产品,晟扬公司根据中井公司要求将产品分批运送至中井公司处。晟扬公司货物交付方式为“送货上门”(晟扬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货单中可以显示运输车牌号),晟扬公司将产品分批运送至中井公司完成交付,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买方住所地,即中井公司所在地,属于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井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无论基于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应为本案的管辖法院。退一步说,即使合同履行地未能确认,也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为此,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5)闽0181民初3893号民事裁定书,改裁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厦门市同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晟扬公司与上诉人中井公司对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未约定供货地等为合同履行地,故案涉合同属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晟扬公司作为出卖方已经履行交货义务,其诉讼请求是上诉人中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争议标的性质应“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晟扬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当为案涉纠纷的合同履行地,因此,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晟扬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故原审法院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5)闽0181民初3893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中井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