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非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824号
申请人: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582R。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星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非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路229号1栋2单元22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69627499XJ。
法定代表人:长孙海英。
被申请人:董佑,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甘肃省民乐县。
被申请人:程春,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申请人:郭巧梅,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非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佑、程春、郭巧梅名下价值人民币9133242.35元的财产。担保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金额人民币9133242.35元为限作为担保(保单号183010100000430372020000009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非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佑、程春、郭巧梅名下价值人民币9133242.35元的财产(具体以冻结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龙富泉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人民陪审员  曾圣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晓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