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7369号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一期3栋A座18、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582R。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超,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50678XT。

法定代表人:郭以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雨。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7元,减半收取8508.5元,由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