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70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楚
书 记 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