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70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楚
书 记 员 陈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