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3246号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泰,男,苗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侗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南宁市。
被告广西一立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一立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373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