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36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
法定代表人:丁彦辉。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2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774988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1月4日。上述冻结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2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克亚
审判员  吕 琨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