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33218号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1号1001之A11房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73238.83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3238.83元为计算基数,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供应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配件,并安装调试,被告未按约付款。
被告哈奇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GZ-HQ-GY-H(2021)030《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LED电子显示屏及相关配件,原告负责安装调试,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总价款为546477.64元。本合同生效后,所有产品须于卖方收到预付款后40日内生产完毕,收到发货款后5日内交付至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分期付款:合同签订且买方向卖方提出供货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共计163943.29元;卖方收到预付款开始生产;卖方生产完毕后通知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发货款);卖方收到发货款后5日内将所有产品送货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验收合格后且提供符合要求的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后90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到货总额的100%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3月17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63943.29元、109295.53元。
2021年5月9日,被告员工***与原告员工禤杰方在《硬件验收单》上签名确认“产品合格,通过验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银行流水、《合同款支付申请表》《硬件验收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剩余货款,有其提供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抗辩,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案涉合同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73238.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3238.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238.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3238.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0元,由被告广州哈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桂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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