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财保22号 申请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兴源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绵阳支行账号为2291********的账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账号为1001********的账户在1024213.32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单保函(保单号:60223001299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绵阳支行账号为2291********的账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账号为1001********的账户在1024213.32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