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06执142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之A11房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
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3321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73238.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3238.8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3)粤0106执14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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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李某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李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