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翟国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0层0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坦县。
上诉人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乌鲁木齐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翟国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涉案工程在克拉玛依区,故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翟国旺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吕平
审判员张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