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0201民初216号
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冠农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9日向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迟万龙 人民陪审员  毛延凤 人民陪审员  杨新利
书 记 员  唐天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