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崔东程、周伟任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3445号
原告:崔东程,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成世,辽宁洪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伟任,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895号豪威大厦20层07、08室。
法定代表人:姜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345-7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崔东程与被告周伟任、新疆波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润唐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东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东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8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