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2执保104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习某某。
被申请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5222000000009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鸿盛达建筑材料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