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28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战,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8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本金215,807.5元、违约金10,000.00元及从2020年1月16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混凝土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657.00元、执行费332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可供执行财产流失、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250000.00元(实际冻结114078.13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火车站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250000.00元(实际冻结1108.24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斌
书记员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