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241财保30号
申请人: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现代物流园区武陵钢材批发市场内仓储编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YQQ1G7E。
被申请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7854598816。
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铜仁市碧江支行账户为内存款200000元予以保全,案外人自愿提供保单函为申请人诉讼财产担保。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内银行存款20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到期需继续冻结,可在冻结期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未申请的将解除冻结)。
案外人在担保保函范围内承担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费元,由秀山县创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