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410号

原告: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坪块社区康龙汽修厂旁。

经营者:张华忠,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大道1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贵州忠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田儒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勤

书记员 姜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