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解除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恢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宣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振峰,系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628民初2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并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当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荣景建材有限公司105,134.50元、违约金10,000.00元及从2020年1月16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月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混凝土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付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57.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行23712001040008952账户里的存款有可供执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额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120,000.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120,000.00元的冻结。

三、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齐心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碧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账户里的存款(具体扣划金额以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扣划款项汇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案一帐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开户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维常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麻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