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9705号
原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叶全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浩,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文,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恒星,该公司董事长。
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甘肃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毛世祥
审判员 柴宗海
审判员 张金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