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5678号
原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宏云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11号西楼A174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令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49号红楼时代广场32层3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宏云筑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令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鼎宏云筑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令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鼎宏云筑贸易有限公司、甘肃令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416元,由原告兰州金海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