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5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苏州烨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28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现被告向法院案款专户转账170000元,并请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案款专户转账170000元作为其履行担保,应解除对其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滕万波
法官助理 左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