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443号
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48500R。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安,公司股东。
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849474N。
法定代表人:张辉杨。
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