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3443号

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6248500R。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安,公司股东。

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上海东路333号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93107R。

法定代表人:柳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新材料产业园大木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38849474N。

法定代表人:张辉杨。

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太仓市辉商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智童家居用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伊扬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筱璐